摊丁入地的过程 摊丁入地的影响
2020-06-04 20:03:22 历史 猎历史 °c 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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摊丁入地,清代实行的一种赋税制度。亦称“摊丁入亩”或“地丁合一”。即将丁银摊入田赋中一并征收。是清雍正年间赋役制度的一次重要改革措施。
历史发展
中国自秦汉以来即有人头税的传统,对于一个家庭中的人口,尤其是丁男加以课税,此外,丁男多必须服行差役。
明代后期实行一条鞭法,将代役丁银逐渐摊入田亩征收,使当时复杂的赋役合并征银。但当时并未普遍施行。因官僚地主的阻挠,不久差役复起,至清初相继沿用,地方各种差役杂派有增无减,各级官吏贪污勒索,人民又遭受沉重的赋役之苦,人民被迫抗税、逃亡、隐匿地丁,以致了额无定,丁银难征,中央财政收入日益减少。康熙五十一年(公元1712年)规定依照上年各地的报丁数,固定税额,为以后征丁银的标准,以后“谓之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人口减少时,以新增人丁抵补,税额不变。康熙五十五年(公元1716年),开始在广东、四川等地实行摊丁入地的税制。到乾隆时通行全国,但各省实施程度不一。山西省到道光时还有未并县份
摊丁入地的主要内容,以府或县为单位,把康熙五十年征收丁银的总额,按亩全部分摊到田赋中。由于各府县丁银和田赋的比数不同,每两银的田赋所摊加的丁银也不同,多数地区所摊数额,大致是每两银的田赋摊入丁银一、二钱。
意义
这种税收制度,称为地丁制度。缴纳的这种田赋,一般称为地丁钱粮。这种税制因将丁银摊入田亩,较彻底地废除了官僚豪绅的免税特权,无田的人民不再纳丁银,纳地丁银的人也不再服徭役,虽在以后的年份仍允许地方官令民服役,但受到了限制,结束了长期以来对地、户、丁赋役制度的混乱现象,简化了税制,完成了对地、户、丁征税归入财产税的过程,是中国封建税收制度的一个进步。它从根本上削弱了封建国家对农民人身的束缚。其结果使人口不断增长,垦地逐渐增多,生产得到了发展。
影响
摊丁入地是历史上一次有进步意义的重大赋役制度改革。自古中国税制一向将人口(户、丁、口)和土地同作为国家赋役征课的对象。在唐以前,由于地主土地所有制尚不发达,国家经常掌握有大量国有土地用于实行均田制,从而自耕农和其他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在全部土地关系中占着相当大的比重,按人口计征赋税和课征徭役居主导地位。汉代的口赋、算赋、更赋,魏晋南北朝的户调、租调,隋唐的租庸调等,都只按户、丁、口征收,而不问纳税者的土地及其他资产情况如何;当时虽也有按土地、财产征收的赋税,如汉代的田租、唐代的地税、户税等,都不是主要的。然而自唐均田制崩坏,民间私人土地所有制逐渐得到发展,地主制经济不断壮大,土地兼并及随之发生的农民失地破产成为社会经济发展的常态。在这种情况下,封建国家的征税重点也从人口转向土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年)的两税法改革取消了同均田制下自耕农、半自耕农大量存在相适应的租庸调制,而代之以“惟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的两税制[89],就标志着这种转变。宋代以后,土地在赋税征收中的地位愈显重要,两税成为田赋的同义语,是历代政权最主要的财政收入。但是直到清代摊丁入地以前,对人口的征课依然存在。两税法在宣布“租庸杂徭悉省”的同时,明确规定“丁额不废”[90]。到五代时,就又出现了身丁钱米、身丁米麦等新的人口税名目。以后,宋代有丁口之赋,有职役、役钱,元代有丁税、科差,明代初期有里甲、均徭、杂泛,一条鞭法改革后又有丁银,等等。清代摊丁入地在唐两税法改革、明一条鞭法改革的基础上,彻底废除对人口的征课,从而完成了封建后期以来历次税制改革并役于赋、人头税归入土地税的历史进程。它既是以前历代改革精神的继承,又是其最终的总结。清代已有人说,摊丁入地标志着“数千年来力役之征一旦改除”,这个评价,应该说是不过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