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佩里·安德森|国际法:它是国际的吗?它是法吗?_利亚

2020-06-27 20:09:15 历史故事 °c 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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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佩里·安德森|国际法:它是国际的吗?它是法吗?

【文/佩里•安德森 译/吴双 校/魏磊杰】

我今天要谈的主题包括两层。首先,我将就国际法作为一门学科或者一个概念的起源谈几点看法。然后,我将就国际法的本质,无论在过去还是当下,稍作评论。作为一名历史学家,我对将要谈到的某些问题可能不如在座的法学专家那样在行,表示歉意。不过,我希望我能以不一样的方式处理这些问题。

佩里·安德森教授

首先让我们谈谈一个悖论。当代的国际法概念会让人立刻想到主权国家间关系的思想。在西方,一般认为,终结了欧洲三十年战争的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主权国家间关系第一次发展成正式的体系。因此,假定正是在这个转折点,出现了一套成熟的国际法思想,似乎就是符合逻辑的了。然而,《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智识遗产事实上相当稀薄。我们找不到当时有哪位思想家是受到《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激发而写出重要的国际法著作的。这并不意味着国际法必须要等到更晚的18世纪才能成形。毋宁说,如果我们想要精确地定位国际法的起源,就应当回溯到更早的16世纪。国际法的起源正在那时,在西班牙神学家弗朗西斯科•德•维托利亚(Francisco de Vitoria)的著作里。

维托利亚的关切并不在于欧洲国家之间的关系,当时的西班牙可以说是最强大的欧洲国家;而在于欧洲人,当然主要是西班牙人,与新发现的美洲新大陆原住民族之间的关系。借助一个罗马法概念“ius gentium”或曰“万民法”(law of nations),维托利亚问道:西班牙人是依据什么权利去占领美洲大陆的大片土地的呢?是因为那些土地尚属无主土地,还是因为教皇把那些土地划分给了西班牙?抑或,西班牙人有义务让异教徒皈依基督教,如有必要甚至不惜诉诸武力?维托利亚否定了所有以上观点。那么这是否意味着西班牙人的征服行为违反了万国法?答案是没有违反,因为野蛮的美洲原住民侵犯了到达美洲的西班牙人的“沟通权”(right of communication/ius communicandi),这项权利是万民法的基本权利之一。这里的“沟通”(communication)意味着什么呢?它意味着迁徙自由与买卖自由,换言之,进行贸易与传教的自由;也就是说,向印第安人(Indians,当时西班牙人这样称呼美洲原住民),宣讲基督教真理的自由。由于印第安人抗拒了这些权利,所以西班牙人就有正当理由使用武力捍卫自己,他们可以建立堡垒,占领土地,发动报复战争,不一而足。因此,西班牙人对美洲的征服是完全正当的。

故而,此后仍将延续两百年的“万民法”的第一块基石,是为西班牙帝国主义辩护而奠下的。万民法的第二块,也更有影响力的基石,则是胡果·格劳秀斯(Hugo Grotius)于17世纪早期的著作奠下的。尽管在今天,格劳秀斯主要是因为其1625年的《战争与和平法》(The Law of War and Peace/De iure belli ac pacis)而被铭记与钦佩的,但他第一部涉足当今意义上的国际法著作实际上是比《战争与和平法》早了二十年的《捕获法》(On Booty/De iure praede)。

在这篇文献里,格劳秀斯论证了一名荷兰东印度公司船长(也是格劳秀斯的表亲)捕获一艘满载铜、丝绸、瓷器以及银等价值三百万荷兰盾财物的葡萄牙商船的法律基础。这个数字相当于当时英格兰一年的财政收入,因而这是一次规模空前的海上劫掠事件,在欧洲引起了轩然大波。格劳秀斯解释道,公海应当被视为不仅是国家,而且也是武装私人公司的自由区域,因此他的表亲完全有权实施劫掠行为,由此为荷兰的商业型帝国主义(commercial imperialism)提供了合法理由,正如维托利亚为西班牙的领土型帝国主义(territorial imperialism)所做的辩护那般。当二十年之后格劳秀斯着手写作《战争与和平法》时,荷兰也开始对陆地殖民扩张产生了兴趣,它从葡萄牙手里夺走了巴西的部分土地。此时的格劳秀斯主张,即便欧洲人没有遭到原住民族的攻击,他们也有权向任何欧洲人视其风俗为野蛮的民族发动战争,以惩罚他们对自然所犯之罪行。这便是所谓的“剑之权力”或曰“惩罚权”(ius gladii/right of the sword/right of punishment)。他写道,“国王以及那些拥有同等权力的人不仅有权惩罚对其自身或其臣民造成直接损害的行为,同时还有权惩处那些对于其他国家及其臣民犯下的、严重触犯自然法和万民法的行为”。[1]换言之,格劳秀斯为欧洲人攻击、征服、杀戮任何胆敢抵抗欧洲殖民扩张的民族颁发了许可证。

在早期国际法的两块基石“沟通权”(ius communicandi)和“惩罚权”(ius gladii)之外,欧洲人又为自己对其他地区的殖民扩张提出了另外两项理由。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从人口学的角度主张,欧洲本土的人口太多,而欧洲以外地区的人口却很少,因此移居到那些渔猎采集部落居住的土地之上的欧洲人,尽管无权灭绝这些部落,但却拥有压缩他们的居住范围、夺取所发现的一切的权利。这无异于后来北美印第安人的保留区。显然,如果土地可以直截了当地被视为无主地,就连这也省下了。对对于这种被广为接受的观点,约翰·洛克(John Locke)进一步补充道,如果某地有原住民,但他们未能充分利用他们居住的土地,欧洲人就有权剥夺其土地,这样就实现了上帝创造土地的目的:增加土地的产出率。由此,到17世纪末,欧洲帝国主义扩张正当性的理论拼图,就完成了:沟通权(rights of communication)、惩罚权(rights of punishment)、移民权(rights of immigration)和生产权(rights of production),共同证成了欧洲对于世界其他地方的占领。到了18世纪,尽管欧洲国家之间的关系开始成为万民法新的“理论前沿”,尽管有启蒙思想家质疑这种世界观的道德性,诸如德尼·狄德罗(Denis Diderot)、亚当·斯密、伊曼努尔·康德等,但却没有任何人提议逆转欧洲人对于欧洲之外土地的殖民掠夺。典型的就是当时最有影响力的新著,瑞士思想家瓦泰勒(Emer Vattel)的《万国法》(Le Droit et des Nations[2]),他在该书中冷酷地宣称:“地球属于全体人类,它的用途就是给人类提供生存必需品;如果一个国家从一开始就决心占据一大块土地,而它的人民只通过狩猎、捕鱼和采集野果为生,那我们的地球连当今全世界人口的十分之一都养活不了。因此,人们压缩印第安人的生存空间并没有违反自然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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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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