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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鹤亭,光绪年间举人,曾为刑部郎中

2021-01-04 09:58:59 历史 历史网 °c 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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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清刑律] 冒鹤亭,光绪年间举人,曾为刑部郎中,明末大儒冒辟疆之后。

清亡后,入仕民国,解放后,曾任中山大学教授,亦是著作等身之学者。

他曾说起过有关大清律法之事,因他亲历之,故足可信。

他说他初分配到大清刑部当差,凡新到部人员,必每日在办公场所阅读《大清律例》、《刑案则例》、《洗冤录》等书。

年轻人最喜欢读的,属奸拐案也。

一天,上司考问他们读书成绩,以奸拐律为对。

上司问,有何意见?有新人答曰:按刑律,仆人奸主妇者斩立决,主人奸仆人妻者罚俸三月,这太不平衡了,治罪主人太轻,治罪仆人特重。

上司答:不然。

官场大忌,在于仆役或门丁挟持主人用事,像这种下人既无廉耻,何事不可为?如奸淫仆人妻治罪很重,仆人或许就会故意遣妻女诱惑主人,以达到揽权挟持主人之目的;又或者主人本来没这事,仆人亦可以乱造蜚语流言及证据,挟制其主人。

主人恐丢官,不得不将就,仆人乃得横行无忌,以逞私欲。

今定律罚俸三个月,主人虽不会丢官,亦有所忌惮,而仆人则计无所施,决不敢尝试。

至于仆人奸主妇斩立决,此不仅是为纲纪之大防,实含有政*治作用。

如果对此处理减轻,则小人辈之胆愈大,内外上下暗自勾通,则主人不免被架空,尸位素餐,一切败坏之风由此起,成何体统?有的甚至囚禁及杀死本官,窃据地位以冒充,此种案件,亦时有所闻。

故律严用斩立决。

像这种小人多怙恶不悛,能减轻乎?上司又引证两事。

一谓有某相国者,因与仆人妻有染,一日将早朝,刚一出门,骡车为仆夫所阻拦,向此相国索妻,纠缠不休,致误朝期,传为笑柄。

又如乾嘉年间,湖北黄冈陈氏,一家多达官,分宦各地,而其家中内幕则不可问。

如主人奸仆妇,仆役亦奸主妇,主妇生子,貌似仆人,仆妇生子,又貌似主人。

其后相继过世,子孙争产,仆妇子谓主妇子非主人所出,自己才是主人亲生子,主妇子自不认为仆人所生,百般诉讼,数年争斗不止。

主人既死,无从证明,终于归档了事。

由此思之,刑律能不严乎?读了冒鹤亭先生这段掌故,亦可知古人立法,人情、道德及政*治莫不通盘考虑,必求官主仆从之上下关系稳定也。

此结构稳定,则社会运行基础稳定,道德人心稳定。

封建司法之用,为统治者所服务,此言不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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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冒鹤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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