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元璋对蒙古人的报复,女人是怎么处理的
2021-01-20 14:00:42 历史故事 历史网 °c 繁体
A + A -许多人都认为改朝换代是权贵们的事,和老百姓没有太大关系,反正都是过自己的苦日子。但是,有些朝代的更替却严重影响到部分群体百姓的正常生活。
例如:元朝统治中国后,为便于管理竟将同为一国的子民划分成了四个等级,即:一等蒙古人、二等色目人、三等汉人、四等南人。而且还在《元典章》中规定:蒙古人打死一个汉人,只需要杖刑,之后赔偿死者丧葬费用即可。而汉人和南人如果殴打蒙古人,则必须要处以死刑。
1368年,作为南人的代表人物朱元璋,建立了中国历史上唯一由南向北统一的大明帝国,他又是如何“报复”蒙古人的,为何又将“报复”对象“宣泄”到蒙古的女子身上呢?
《明会典》卷141刑部十六《律令·婚姻》规定:凡蒙古色目人,听与中国人为婚姻,务要两相情愿,不许本类自相嫁娶,违者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其色目钦察自相婚姻,不在此限。
若以此条款而论,虽然说了蒙古女子只能嫁给汉人,否则“杖八十,男女入官为奴”,但是款中又有个条件“务要两相情愿”。也就是说,如果男女双方不愿意,则蒙古人是可以自相嫁娶的。
因此,不难看出,该条款的政治导向性,大于实际操作性,毕竟在古代各民族间都不太提倡“跨族通婚”。
那么,明朝出台的这项条款究竟目的何在?
一是让曾经被元朝贬为三等、四等公民的汉人与南人心理平衡一点,便于收拢人心;
二是通过婚姻的强制性,尽快化解蒙古人与汉人之间的百年仇恨,以便更好地统治国家;
三是削弱蒙古族群势力,阻止蒙古族群壮大。
所以说,当时朱元璋对待蒙古女子的态度,只是统治国家的权益之计,而非“百年大计”。既不是“温水煮蛙”,为了慢慢消灭蒙古族群;也不是强制进行“民族融合”,为了同化蒙古人;更不是为了剥夺蒙古人的生存权。因为,有一个“务要两相情愿”的条件,这样的条款根本没有太大的操作空间,基本上多流于形式。
明宪宗穿的曳撒服
或许,有人会问:“洪武元年二月壬子,诏复衣冠如唐制,禁胡服、胡语、胡姓名”的说法又怎么解释?
表面看,朱元璋想通过“禁胡服、胡语、胡姓名” 对蒙古人进行文化同化,但是在真正的实施过程当中,效果并不明显。
因为,“禁胡服、胡语、胡姓名”主要针对的是入仕后的蒙古官员,而普通百姓则很难“禁”。但是,只会讲蒙古话、听蒙古话的百姓,又怎么能禁止其讲胡语呢?所以,此“禁胡服、胡语、胡姓名”,应该多指蒙古人在官方的衣冠言行要求,如同现代普及的“普通话”,则为官方语言,并不禁止同民族间的民族用语交流。如果,蒙古官员奏报表彰,依旧使用蒙古文和讲蒙古话,朝中怕没有多少人能听懂吧。同时,如果秦始皇不统一文字、度量衡等,国家如何进行统一管理。
同时,关于“禁胡服、胡语、胡姓名”的说法,只是谈迁《国榷》卷3中的记载。但是,《明史·纪》中只讲到了“洪武元年二月壬子,诏衣冠如唐制”,而对“禁胡服、胡语、胡姓名”的说法只字末提。
可是,据《明实录》卷51记载:洪武三年四月甲子,禁蒙古色目人更易姓名。蒙古色目人等,皆吾赤子,果有材能,一体擢用。
北京丰台区南苑苇子坑出土和曳撒服
又据《明会典》卷13《吏部十二》载:洪武三年,诏蒙古色目人入仕后或多更姓名,岁久子孙相传,昧其本源,如已更易者,听其改正。
如果,参考《明实录》和《明会典》的说法,朱元璋并不禁止胡姓名,还支持改了姓名的蒙古人自行将姓名改回原姓名。
另据李贽《续藏书》卷17《何乔新传》记载:洪武元年(1368年)到弘治四年(1491年)的123年间,京师多有胡服之事,所谓的“禁胡服”在民间根本没办法执行。例如:大明衣冠制度中的“曳撒”就是改良的元代胡服类型,腰线袄、交领,上下衣相连,大襟、长袖,腰间作无数的襞积,腰部以下在两边折有细裥,是士庶男子的一种便服。明朝后期,士大夫宴会交际时也多穿用,就连明宪宗都非常喜欢穿。
所以,谈迁《国榷》中记载的“禁胡服、胡语、胡姓名”说法的真实性是值得商榷的,而朱元璋对待蒙古女子的做法也只是融通的权宜之计,更与“不见血但却很残忍”不沾边,反而对蒙古人的政策非常的宽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