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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职业教育概况

2020-05-30 09:51:30 历史故事 °c 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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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词:民国时期;职业教育;概况
  中图分类号:G72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5727(2014)06-0178-03
  以1927年4月18日南京国民政府成立为标志,中国社会进入民国时期。这一时期为1927~1949年,历时22年。
  其实,民国时期的中国只是形式上的统一。1927~1930年的三年中,全国性的新旧军阀混战即达6~7次之多;1930~1937年,蒋介石发动了对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和工农革命武装的“围剿”;1937~1945年,国共两党再次合作,共同开展了8年抗日战争;1946~1949年蒋介石发动全面内战,最终彻底失去民心,丢掉了全国政权。
  纵观民国时期,除8年抗战之外,统治者发动的战争可谓绵延不绝。连年的战乱,使中国教育失去了发展的基础条件,加之政治的专制与腐败,更让教育发展举步维艰。但是,在教育界有识之士的抗争和努力之下,还是让这一时期的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职业教育的学制系统
  1929年8月,国民政府发布《专科学校规程》,将专科学校分为甲、乙、丙、丁四类。计有工业专科学校(甲类);农业专科学校(乙类);商业专科学校(丙类);其他专科学校(丁类)。以现今的标准衡量,专科学校属于高等职业教育层次,招收高中毕业生及同等学历者入学,修业年限2~3年(医科4年)。同时,专科学校通常附设与其专业类别相对应的职业性高级中学。
  在初、中等职业教育层面,自1931年起教育部发布的数道训令提出以下要求:(1)在小学教育中增加“工作科”;(2)在初级中学开设农、工、家事各科;(3)各省酌情增办初级农工科职业学校和乡村师范学校;(4)各县立中学逐步改组为职业学校或乡村师范学校;(5)在普通中学开设职业科目或附设职业科;(6)县市及私人申请开办普通中学者,督促其改办农工商科职业学校。同年5月,国民会议确立的教育实施案又指出:大学教育以注重自然科学及实用科学为原则。
  1933年1月,国民政府发布的《职业学校法》规定:职业学校分为初级和高级两个层级。初级职业学校招收小学毕业生及同等文化程度的12~18岁者入学,修业1~3年;高级职业学校招收初中毕业生及同等文化程度的15~22岁者入学,修业3年。同时,还规定,在初、高级职业学校中,应设立面向社会人群的职业补习班;职业学校不向学生收取费用等。
  纵观这一时期的职业教育学校系统,其特点似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职业学校由分类转向分级 开始,职业学校是按专业类别划分的。例如甲类的工科专业学校包括矿冶、机电、化工、建筑等16科;乙类的农业专科学校包括农艺、林业、畜牧、水产等8科;丙类的商业专科学校包括银行、保险、统计、税务等9科;丁类的其他专科学校包括医药、艺术、体育、图书馆等科,大致在9个左右。后来,又出现了按教育层次划分的学校系统,这主要体现为按入学资格、培养规格、就业目标不同而划分的初级职业学校,中级职业学校和高级职业学校。这种教育层次的划分,已经初步显现了现代职业教育的特征。当然,这种划分在民国时期之前即已初现端倪,在执行中也是分类与分级相结合的。
  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由分而合,又由合而分 初期的职业教育是附属于普通教育之下的,即在普通教育中附设职业科目,学生以修习普通科目为主,兼习职业科目;后来职业教育又混合于普通教育之内,即在普通教育学校内开设职业班,并在课程设置上有别于普通科班;再后来出现了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分别独立设置的格局。这种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由分而合、由合而分的现象,不仅出现在民国时期,往上可追溯至清末和北洋政府时期,往下则影响到当代教育体系的变革与发展。
  职业教育的有关政令与职业教育的实际发展反差巨大 单就民国政府为职业教育所设定的教育宗旨、学制系统、课程设置等规程而言,确实比清末、北洋时期有许多进步,也为新中国职业教育发展提供了较多有益的借鉴。但是,职业教育的实际发展却远没有政令文字那么光鲜。这不仅体现在地域间发展的不平衡,也体现在相对于普通教育的职业教育发展滞后。产生如此巨大反差的主要原因是政治腐败和经济凋敝、科技落后。试想,在这样的社会大背景下,职业教育如何发展?仅靠个别地区、个别学校、个别人的努力,只能打造出少数亮点,却无论如何也扭转不了全局性颓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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