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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法学教育的思考

2020-05-30 09:51:57 历史故事 61°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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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需要说明的是,民国时期的高等法学教育分为综合大学、独立学院和专门政法学校的法学教育两大类型。按照国民政府1929年颁布的《大学、专科学校组织法》的规定,“大学应以研究高深学术、养成专门人才为宗旨;专科学校应以教授应用科学、养成技术人才为宗旨”,两者分工明显不同,本文主要讨论前者。
  竞争及多元:法学教育没有“千校一面”
  法学教育初兴之时,清政府限制较严,明确规定私立学校“概不准讲习法律政治专科”,1908年后才取消了这种限制,法学教育由此开启了多元化的格局。这里的多元化既指办学主体,也包含办学宗旨、教育模式等各个方面。
  就办学主体而言,民国时期创办法科的高校可分为公立、私立和教会三种,公立的有中央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同济大学等;私立则如复旦大学、朝阳学院、厦门大学等。此外,许多教会学校也陆续开办了法科,如燕京大学、东吴大学、震旦大学等。民国历届政府对法学办学主体均采取较为宽松的态度,在政策上一视同仁,其结果是在法学教育界形成了“南东吴,北朝阳”双雄并立的格局。东吴法学院和朝阳学院,是民国时期法律界公认的最为卓越的两所法学院,却都不是公立的。
  从办学宗旨和人才定位角度讲,民国时期绝大多数法学院的办学宗旨都是为中国的法治发展培养专门人才,但方法和定位并不完全相同。手段上有的强调严格的学术训练,有的强调学术和实务能力培养兼顾。人才定位上更是各具特色。同样定位为培养司法实务型人才,彼此之间依然不尽相同,如朝阳学院更注重养成法官所需要的能力和品行,因而毕业生受到各级法院的欢迎,最后形成了民国时期“无朝阳,不成院(法院)”的独特现象;复旦大学则明确提出了“培养国家司法及司法行政人才”的办学宗旨;上海法政学院根据身处上海的特点,为市场培养法商结合型实务人才,从而与其他法学院大都定位为培养司法实务人才形成互补,寻找到适合自己的发展空间;最大不同的是东吴法学院和震旦大学,前者将创办宗旨确定为“培养未来中国的法律人才,研究英美法”;后者则强调研究法国法,办学之初讲的主要是法国法,甚至连使用的语言都是法语,后期逐渐形成了比较法的办学特点。
  办学宗旨的不同,使教育模式和课程体系方面的差别更大。尽管同样是“教科书式”的教育模式,震旦大学注重比较法的教学,加深课程的深度。而东吴法学院从创办之初就推崇英美的法学教学模式,除重视提高学生的英语水平之外,率先在国内开办了“议会法”、“型式法庭”(即模拟法庭,1921年)和案例教学法(1923年)等。
  学制上的多元化也是亮点之一。除正常的白天班之外,许多法学院还开设夜班学制。如东吴法学院,学费较为昂贵,一些学生必须边打工挣钱边学习。学校为解决这部分学生的实际困难,打破常规专门开办法科夜班。开设夜班是为了方便学生,绝非为了创收,因而教学内容和培养环节绝不偷工减料,质量绝不降低。这些学生学习目的明确,非常珍惜学校提供的学习机会,加之年龄相对白天班的学生略大,学习的自觉性更高,效果也更好。
  此外,民国时期各学校的校训也都精彩纷呈,令人过目不忘。如东吴法学院的院训是“养天地正气,法古今完人”,朝阳的校训则是“浚哲文明”。
  王世杰日记中记载过这样一件轶事:1937年,国民党最高国防会议讨论教育问题时,身为教育部长的王世杰认为朝阳学院因经费无着落应停办,出席会议的朝阳学院董事长、司法院院长居正一听急了,竟然向王世杰挥起了拳头。居正是国民党元老,为了自己的学校全然不顾个人形象,向教育部长抱以老拳,可见他身份地位之独立。正是这样的独立性让民国法学教育呈现出多元化的格局,相比之下,千校一面,水平不高,是当下中国法学教育问题的表象。要想改变其实不难,那就是教育主管部门放权,真正使学校成为办学的主体。优胜劣汰是世间万物生存的基本准则,法学教育也是如此。良性竞争的前提是办学主体的独立与平等,唯独立才能有生存危机的压力,真平等才会出现百花齐放的多元格局,而不是平庸、僵化的恶性后果。先把私立学校排除在竞争之外,再把剩余的学校变成教育主管部门下属的一个衙门,最后挑出一些精明的官僚替自己来看守,法学教育是不可能办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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