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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汉族商业风俗

2020-05-30 09:52:34 历史故事 °c 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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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贸易方式有变

  由于生产和运输方式的改善,新产品不断涌现,民国商业的贸易方式和手段较之前代有些发展。上海宝山县志记载了民国10年前后当地商贸的情况,并划当时商业为四大类,甚为确当,兹录如下:

   牙商:牙商各有专贩之物,如花、米、竹、木、砖灰、地货、水果、鱼、猪之属,俗皆称行;以花行之贸易为最大,米行、木行次之,砖灰行、竹行又次之。其他 如吴淞之咸鱼行外,大都资本微而贸易小(多不领税帖,自由营业,俗谓之戤帖,查风则被罚),至酱园业亦必须牙帖,认销盐引。其不领帖而以销酒为大宗者,俗 称槽坊。

  典商:业当铺者率系邑中富室。同[治]、光[绪]之际,罗店最盛,且有投资外埠者。近则全境设典十有三家,业主多半客籍矣。 其与当铺性质相近者则为质铺,照章须加纳营业捐税,由原典分设,故亦称代步。上海、甬、广呼商以其本轻利重,争相影戤,闸北邑境尤多。此虽商业之一种,殊 不免为典业之障碍也。

  盐商:盐商俗称盐公堂,为承销官盐之机关,商办而纳税者也。分县以后,宝邑并末另设公堂,仍由嘉邑分销,故嘉 [定]、宝[山]两邑盐、酱两项不分境界,可以通行无阻(他县之盐酱入嘉、宝境内谓之越境,查获后充公罚办)。前清之季,闸北沈家湾地方,由喜邑公堂公设 宝共盐栈,专销嘉、宝两境之食盐,其酱引之盐仍由嘉邑公堂发行。自分设盐栈后,减价招徕,私盐渐绝(此由肩挑贩盐之辈得就近向宝兴盐栈批售,途中遇有稽 查,呈验票证,即可放行,较贩私为稳妥故私盐自少。惟票证日期过远,或逾越境界,则仍作私盐办理。)

  商铺:凡日用所需设肆以贸易者, 俗称为店。其专营一业如酿酒、制糖、染布之类,则专称坊,土布、鲜肉、锡箔之类则称庄,而营业之趋势,要皆与地方有密切之关系。吴淞地处交通,故京广洋货 为盛。罗店地居腹里,故锡箔为行销之枢纽,产布惟大场最多,而布庄亦推大场为首。其他普通商店亦随市乡区域之广狭、户口之多寡而异其盛衰焉。 民国《宝山 县续志》卷六《实业志?商业》。

  志中所记尽管为宝山一地的商业情况,但从中也透露出民国商业风俗的共同之处。

  2.庙会演变成商业集市

  民国以来,庙会照例是定期举行的。至于香火则因国历与旧历交替,使人们对于宗教祭日之记忆渐趋模糊,宗教信仰亦日益淡化。一些庙会逐渐演变为有固定会期的商业性集市。

   民国期间的庙宇中均设定期市集,交易百物。市场大抵在庙宇中隙地上,而延展于庙旁隙地,与庙外市街的商业行为,构成庙会的中心。庙会上的买卖,大多是卖 主租赁庙中的房屋、地段,固定设摊进行的。每届会期,货主总是到惯常的地方摆上摊位,做起生意。他们各自的摊位都比较恒定,甚至几十年不更换处所。在会期 以旬为时间单位循环的地方,摊主往往在一个庙的会期结束后,再去赶另一个庙会。

  庙会上从事买卖的摊主,既不同于坐商,因为他们是随庙 会的会期业商的,受到时间限制;又不同于行商,因为他们有固定的地方,不是随遇而安或穿街走巷买卖的。总之,庙会的交易,是一项特殊的买卖。民国时期,中 国的近代商业虽然有了相当的发展,然而,由于传统的影响,以及近代商业经营范围的限制,人们对庙会这种特殊的买卖依然表现出了极大的热情。当时,北京的厂 甸庙会一直很为繁盛。每年春节期间,从南新华街北口到东西琉璃厂并延伸到虎坊桥一带,售货鳞次栉比,叫卖声喧嚣震耳。据1930年的统计,参加厂甸庙会的 商贩近1000户,其中古玩玉器商贩300余户,玩物类商贩200余户,饮食类商贩100余户,用品类商贩100余户,其他商贩100余户。

  《北平庙会调查》一书曾对民国北平的庙会练摊状况作了详细的描述。庙会开会时,在香火香会春场等庙会中,则游人云集,间杂玩耍饮食杂货之小贩而已。在庙市、市集等庙会中,则商贾去集,摊贩四布,娱乐场所亦于隙地开幕,各种商业,其设摊情形,有如下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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