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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约法》颁布——1914年历史大事件

2020-06-01 09:36:21 历史故事 °c 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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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约法》亦称《新约法》,俗称《袁记约法》,共10章68条。1914年5月1日,袁世凯正式公布,同时废除《中华民国临时约法》。

  《中华民国约法》是属于袁世凯的,而不是人民的,全国人民从来没有承认过它。它是为袁世凯的独裁政治服务的,而不是为人民的民主、自由服务的。它采取极端集权主义,完全否定了民主主义精神,通篇贯串着封建专制的皇权思想。它的反动性,从以下几点可窥一斑:

  第一,剥夺了人民的自由和权力。民国创立后,三民主义广为传播,民主精神深得人心,鉴于此,《中华民国约法》在第一章中也规定:“中华民国由中华人民组织之”,“中华民国之主权本于国民全体”。但是,在人民所享有的自由权之前,都冠以“于法律范围内”的限制条件,而法律是由袁制定和公布的,人民有没有民主,有没有自由,都是由袁自由决定的。第二章虽规定人民享有言论、结社、出版等自由,有请愿、选举、被选举等项权利,但人民的自由和权利,事实上被剥夺得一干二净。

  第二,修改了《临时约法》的内阁制原则,大总统一人独揽统治权。《临时约法》规定,中华民国实行内阁制,其特点是由内阁行使国家职权,大总统不负实际责任,内阁需对国会负责。因此,《中华民国约法》修改了内阁制的原则,规定“行政以大总统为首长,置国务卿一人赞襄之”,“大总统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对国民之全体负责”。该约法取消了对总统权力的有效控制,置大总统于一切政府机关之上,规定大总统不对任何民意机关负责,大总统作为国家元首,有代表全体国民的权力,因此,大总统实际上只对自己负责。他可以盗用国民的名义为所欲为。该约法也有限制总统权力的规定,但没有实际意义。如第三章第十七条规定:大总统召集立法院,宣告开会、停会、闭会;只要经参政院同意,就有解散立法院的权力。但参政院的参政员都是由大总统任命的,随时可以更换。所以,大总统随时都可以解散立法院。该约法还把《临时约法》中的限制总统权力的内容全部删除,从而使袁独揽大权的阴谋得逞。

  第三,大总统独揽宪法制定权。该约法规定成立参政院,参政由大总统任命。参政院的职能是“应大总统之咨询,审议重要政务”;权力是对立法院议决的法律有否定权和宪法起草权。该约法第九章第五十九条规定:“宪法起草委员会以参政院所推举之委员组织之,其人数以十名为限。”宪法草案出台后,先经参政院审定,再由大总统提交国民会议来决定。而国民会议是“由大总统召集并解散之”。因此,袁把宪法制定权也收揽在自己手中。

  第四,民国议会名存实亡。该约法第四章规定成立立法院,立法院为民国议会。立法院议员由各省人民选举产生,总人数为275人,职权是议决法律、预算、答复大总统的咨询,收受人民请愿事件。当发现大总统有谋叛行为时,立法院可以在总议员4/5以上人数出席,出席议员3/4以上人数通过的情况下,对大总统提出弹劾,由大理院受理诉讼,但大理院是否受理,却要由大总统决定。所以,立法院的弹劾权是有名无实。立法院的议员名义上是民选的,但袁世凯所说的“人民”是有着严格限制的。1914年10月27日,袁世凯公布的《立法院组织法》和《立法院议员选举法》,对选举人和被选举人的资格却有具体的资格限制。如在京师有选举权的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有勋劳于国家者;(2)任高等官吏满一年1~.2I-者;(3)硕学通儒;(4)有工商业资本一万元以上者;(5)有一万元以上不动产者;(6)八旗王公世爵世职;(7)本国或外国高等专门学校三年以上毕业者;(8)高等专门学校充教员二年以上者;(9)华侨在国外有商工业资本三万元以上者。这些条件,对于当时中国的绝大多数人来说,其中的任何一项都不具备。因此,所谓“民选”,实际是徒具空文。但是,即便是这样一个严格限制选民的所谓“民选机构”,袁世凯也恐其碍事,始终没有把它建立起来,而是由参政院代行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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