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旷日持久的民国商标诉讼案

2020-05-30 09:51:16 历史故事 °c 繁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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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双钱”轮胎的诞生在当时具有非凡的意义,从此中国人拥有了自己制造汽车轮胎的能力,打破了欧美国家在中国轮胎市场上一统天下的局面。1935年“双钱牌”轮胎开始正式批量生产。同年10月,在新加坡“中华总商会国货展览会”展出,被授予国货扩大展览会特等奖状。
  当时英、日、美、法等国的外来轮胎蜂拥市场,其中英国邓禄普橡皮有限公司的“老人头”牌车胎占据了近90%的销售市场份额。“双钱”轮胎正式开始生产后,该公司随即采取打压策略,将轮胎售价降低三分之一,并和国民政府的官员达成协议,使得各省的交通厅、公路局等交通部门清一色使用邓禄普轮胎。在此艰难的情况下,大中华橡胶厂毫不畏惧,采取对策积极迎战。例如,厂家到处赠送轮胎,规定先试用后付钱;保用12个月,保用里程为市内15000公里,长途郊外10000公里;保用期内免费修理,如损坏不能使用时该轮胎价格就参照使用时期扣算。②
  面对大中华橡胶厂蒸蒸日上的轮胎事业,“轮胎老大”邓禄普公司还是感到了隐隐的压力,“卧榻之侧,岂容他人酣睡”,就是想分一杯羹也不行!“双钱”轮胎这颗种子既已发芽,必须在其成长壮大之前,就将其扼杀于“摇篮”之中。于是,继“商业战”之后,该公司又另辟途径,准备通过司法途径置大中华于死地。由此,邓禄普橡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邓禄普公司)和大中华橡胶厂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中华橡胶厂)开始了一场旷日持久的“诉讼战”。
  第一回合——大中华橡胶厂的再异议请求
  邓禄普公司信心满满地准备打一场漂亮的“诉讼战”,以便彻底解除这一潜在的市场威胁。那么从何处入手呢?鉴于双方商标一为“老人头牌”,一为“双钱牌”,国籍又有区别,从名称和文字上皆无法下手。怎么办?邓禄普心生一计,从轮胎花纹下手。大中华“双钱”牌轮胎的金锭形花纹图样由商标局于1935年颁发注册证,登载于商标公报第95期第19596号审定书。
  针对此项审定,1935年3月,邓禄普公司聘请了律师阿乐满,正式向国民政府商标局提出异议,状告大中华橡胶厂所出“双钱”轮胎的金锭形商标图案和邓禄普公司“老人头”牌轮胎的Triple Stud Design(中文译为“梅花钉形”)商标图案相似,“就整个图案观察几乎完全相同,使购置者无以辨别”,要求大中华停止生产和发售金锭形轮胎。大中华橡胶厂应对积极,在3月26日的答辩书中据理力辩,坚决否认仿制商标图案,但无济于事。该年5月14日,商标局发出异议审定书,认为大中华橡胶厂商标侵权,并责令“双钱牌”轮胎停止生产。
  “停止生产”?此事非同小可。经理薛福基作为大中华橡胶厂的诉讼代表人,立刻联系了立信会计事务所的主任会计潘序伦先生,委托其全权代理法律事务,于第二天即1935年5月15日依法向商标局提起再异议请求,表示不服异议审定,恳请商标局秉公处理,驳回异议。
  在此异议再审定请求书中,大中华橡胶厂明确指出,按照异议审定书内容来看,商标局对于当事双方商标构成图案的认识模糊不清、含混其词。邓禄普公司的商标图案属于粒状,主体为六角形,两旁各为小三角形;而请求人大中华橡胶厂的商标图案虽也是三粒一组,大小各别,然而其形状均为锭形,可见双方商标的“构成之意匠”完全不同,怎么能说是相近似,又怎么可能产生混淆呢?
  这项商标侵权纠纷案,实质上涉及到一个近似商标评判的问题。什么是近似商标呢?两个商标的字形、读音、含意、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不易分辨,容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具备以上特征的两种商标应当视为近似商标。尽管大中华橡胶厂一再申辩双方商标图案并不一致,然而商标局认为,双方商标虽有细微不同的地方,但整个商标图样乍看起来十分相似,构成了“外观相似”,且都使用于汽车轮胎,更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认,遂在1935年12月31日的异议再审定书上做出了“坚持原审定”的评决。
  事已至此,大中华橡胶厂只得接受现实,忍痛修改轮胎模型,将金锭形花纹改为工字形,邓禄普公司还是认为近似,只得再耗费大量财力、物力又将工字形改为长城形,但邓禄普公司还是认为近似。事实上,对于邓禄普公司来说,在中国诉讼这样的商标侵权案已经不止一次,其自1934年起就已相继状告沪、津、青岛三地的数家人力车胎工厂的车胎花纹与其产品花纹近似,以致当时有中国人如此感叹:“长此以往,必使华商制造车胎望胎长叹,有胎而无纹,无法使用而被迫停止。”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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